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公司进行调整,我可能会被解雇,我能否主张补偿或赔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代通金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公司进行调整,我可能会被解雇,我能否主张补偿或赔偿?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13日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检索主题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代通金

二、基本情况

梁先生是公司的销售,截至咨询日已经在公司工作了2年7个月了。公司自疫情以来经营情况不好,公司打算进行调整,做业务转型,导致梁先生所在的部门要裁撤。梁先生想知道若部门被裁撤,且无法转岗的话,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能向公司主张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平台律师告诉梁先生,若公司确实进行调整导致部门裁撤又无法和梁先生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那么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梁先生是可以向公司主张补偿金的。并且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另外向梁先生支付代通金。依据梁先生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超过了2年6个月但不满3年,那么经济补偿金为3个月工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梁先生的公司在进行业务调整时裁撤梁先生所在部门,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应当先和梁先生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梁先生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梁先生一个月工资。

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中梁先生的公司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与梁先生的劳动合同的话,除了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代通金外,还应当依据梁先生在公司工作年限向梁先生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梁先生工作已超过2年6个月但不满3年的情况,经济补偿金为3个月工资,基数为梁先生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案例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在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时候,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梁先生支付经济补偿,另外依据实际情况还可能向梁先生支付代通金。这是法律对于合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12348平台律师建议,疫情期间很多公司面临经营困难的情况,劳动者的就业市场行情也不佳,在此情况下,公司积极进行业务调整自救的同时也应当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定情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该支付的经济补偿等应当支付给劳动者。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