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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享有哪些请假的待遇?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7-23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合同、怀孕期间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宋女士来电咨询,她目前怀孕8个月了,单位以经营不善为由,下达了《待岗通知书》,宋女士拒绝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宋女士问,自己在怀孕期间享有哪些请假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宋女士,‌怀孕期间女职工享有的请假待遇包括产检假、保胎假、产前假等‌。具体规定如下:(一)‌产检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工资或福利‌具体来说,怀孕第1至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第6至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第8个月及以后,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二)‌保胎假‌:保胎假并非法定假期,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精神,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需要保胎休息的女职工,通常可以按照病假或事假的规定处理,具体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医疗机构的证明‌。(三)‌产前假‌:产前假并非全国统一规定的假期,但部分地方有相关规定。例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

根据宋女士的描述,她现在怀孕8个月,可以根据身体情况申请保胎假,提供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履行合法的请假手续即可,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面对用人单位为难,宋女士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工会、妇联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案例提示

产检假、保胎假、产前假,这些假期和待遇的目的是保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健康和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这些权益,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产假等情形降低其工资、辞退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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