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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瓶车经人行道未下车推行引发事故,骑车人需承担何种责任及如何救济?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2-10 分类:案例库
标签:非机动车违章、人行横道、下车推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先生表示,下雨天,其骑电瓶车经过斑马线时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其骑电瓶车经过斑马线时未下车推行,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他对此无法理解,想知道为何要承担次要责任;若不服交警认定,应如何救济;以及其医疗费用和电瓶车受损的损失该如何索赔?

律师解答:若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不服,可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若最终认定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则需对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承担 20%-30% 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若协商、调解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判。而其自身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由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二、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非机动车横穿斑马线时不下车推行属于交通违法行为。驾驶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车等)横过斑马线时下车推行,既是保障自身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养成良好交通习惯、增强安全意识的体现。发生事故后,若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复核,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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