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人咨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诉前调解没有调解成功。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对方为了撤诉少缴诉讼费,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标的金额。询问是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对方这样做是否违反程序?
律师告知来电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费,为撤诉少缴诉讼费是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的。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在开庭后判决前,原告可以提出撤诉,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