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称其家属为劳务派遣员工,在上海某工厂工作仅两个月时手指受伤。该员工与单位签有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现向单位主张赔偿,却遭单位拒绝。问能有什么赔偿?该找谁赔偿?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来电人家属受伤应该为工伤。可以主张工伤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等赔偿。如果认定工伤伤残的,还有一次伤残补助金。工伤赔偿的义务主体是派遣单位。因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工伤保险部分的补偿由用人单位承担。来电人家属可以先去申请工伤认定,待认定工伤后再向单位主张赔偿。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二、案例提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该属于工伤。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