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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书也不让上班,员工应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1-20 分类:案例库
标签:口头解除、书面解除、非法解除

陈女士来电咨询,她的爱人张先生在某工厂工作已满两年十一个月,最近被工厂老板口头通知辞退。张先生问老板要书面的辞退通知书,并且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工厂老板以各种理由拒绝,还威胁张先生说,你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我,我这就准备破产,你还有三个月的工资也别想要了,经济补偿金就更别想要了。陈女士询问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书,员工应该如何应对

平台律师告知陈女士,用人单位不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书也不让上班,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应对:第一步保留证据,保留单位口头辞退的证据,包括辞退录音、要求上班的短信、邮件(短信、邮件上写明是单位辞退不让上班)、以及不让进入工作场所上班的证据,以免被单位以旷工为由无故解雇;第二步协商调解,若不能直接与单位协商,可以寻找有资质的调解机构予以协助,如企业劳动人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第三步仲裁前置,准确表达仲裁请求,向劳动人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提示

用人单位不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书也不让员工上班,其目的是逼迫员工自己主动辞职,这样公司免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出。然而,该行为无法律依据亦无正当理由,违反了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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