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致电咨询,关于他于2024年6月24日向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称遭遇诈骗一事。派出所经调查后,认为该案属于经济纠纷,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随后,朱先生向某公安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要求公开以下三项内容:一、自接到报案后获取的所有证据,涵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所述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二、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法律文书;三、案件处理期间的内部会议纪要及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批示等文件。某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回复朱先生,指出第一、三项申请内容不属于应公开的执法信息,故不予公开;关于第二项申请,因某派出所未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所以所申请的法律文书并不存在。
朱先生询问,对于公安机关的此信息公开答复,他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平台律师解答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亦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朱先生对公安机关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满,确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律师也提醒朱先生,他申请公开的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实际上涉及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使的刑事司法职能,这部分内容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提示
现实中,很多申请人不清楚政府信息的概念和公开范围,对想要获取的信息不加分析判断,动辄就提出申请,甚至诉讼,不仅实现不了自己的预期目的,也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