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是A公司的管理人员,近期公司发现业务严重下滑,客户大量流失。经过深入调查,他们发现这些流失的客户转而与一家新成立且业务范围相似的B公司合作。进一步调查显示,B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其股东为王某及其妻子,而法定代表人则是王某的母亲。值得注意的是,王某正是A公司的总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王某利用其在A公司的职务之便,通过个人邮箱向客户发送业务变更说明,并公开宣布A公司的部分业务将转移至B公司,以此手段将A公司的部分业务导流至B公司。针对王某的这一行为,吴先生来电咨询应如何维护A公司的权益。
平台律师向吴先生解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也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若违反此规定,其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王某作为A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对A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王某应向A公司返还因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及其产生的利息。这是A公司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途径。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案例提示
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期间,应从任职之时开始,在离职之时结束;行为表现方式为利用职务便利、篡夺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行为后果是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