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禕
案例标题:维修期间不能使用车辆,能要求对方赔偿交通费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29日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交通事故、维修期间、替代交通费用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其家用车外出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来电人的车被撞坏需要进4S的店维修,问维修期间来电人不能使用车辆,能要求对方赔偿交通费吗?
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因此,交通事故在对方全责的情况下,不但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案例提示
虽然,法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损坏维修期间无法继续使用的,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但是法院在审查时,会考虑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产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不合理的费用,应当予以核减,避免无故加重侵权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