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女士表示她有意提升学历,并在网上搜寻相关课程时联系到了一个网课平台。平台销售人员通过企业微信向她介绍了相关课程,并承诺如果报名学历课程,将赠送一套英语课程。同时,销售人员还表示,如果不使用赠送的英语课程,可以将这些课时折算到学历课程中。席女士认为这很划算,于是按照销售人员的指引,向网课平台所属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学历课程费用。
然而,在课程开始前一周,当席女士联系销售人员要求将赠送的英语课时折算到学历课程时,销售人员却开始推脱。席女士随后通过企业微信联系平台售后客服,但客服回应称英语课程是赠送的,不能折算到学历课程中。席女士对此非常不满,希望在学历课程开始前申请退款,但售后客服却表示网课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因此,席女士来电咨询,询问销售人员当时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自己是否有权要求退款。
平台律师向席女士解释,网络课程实际上是平台提供的网络学习服务,尽管席女士没有与平台签订书面合同,但她购买并支付课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关于合同的解除和退款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席女士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权。对于解除合同的理由,即销售人员的承诺,席女士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人员和售后客服都是使用企业微信与席女士沟通,而企业微信需要企业对微信账号使用者进行身份确认和认证。因此,可以认为销售人员当时通过企业微信给席女士的承诺是代表企业的行为,后续售后客服的答复也同样属于企业行为。
因此,席女士可以收集好与销售人员、售后客服的企业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自己的付款记录等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与平台协商不成,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权,要求退款。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网络方式缔结的买卖合同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网络环境中购买服务或商品时,消费者应当通过官方沟通渠道来确认对方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经过官方认证的工作人员进行的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等,在未来若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来证明相关交易事实和沟通内容。这样做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需要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