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金祺
案例标题:孩子在幼儿园被小朋友打伤,幼儿园有责任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12
案件类型:侵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幼儿园、无民事行为能力、侵权责任
二、基本情况
黄女士来电咨询称其孩子在幼儿园内受到了其他小朋友的攻击,受伤了,脑袋上都红肿了。这已经孩子在幼儿园里是第二次受到攻击了,这次攻击孩子的小朋友和上次的是同一个。这次受伤后幼儿园都没有通知家长,黄女士是接孩子的时候才发现的。跟幼儿园负责人沟通时,负责人称他们已经尽力了,但他们不会给打人的孩子换班,也不能保证下次不发生同样的事情。黄女士很生气,已经带孩子去医院检查了,黄女士咨询能否追究园方责任?
平台律师告诉黄女士,依据法律规定,幼儿园小朋友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幼儿园不承担侵权责任。但目前看来,黄女士孩子上的这个幼儿园在已经发生过侵害小朋友身体健康的事件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并且再次发生侵害事件后,也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也没有将孩子送医救治,可以认为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黄女士可以追究幼儿园的侵权责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件的,学校是负有一定责任的,因此学校对于未成年人应当尽到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无论多大年纪的孩子,除了学校教育外,家庭也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保护自身安全,并且在遭受侵犯后,应当及时告知老师,寻求老师的庇护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