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其爱人在工作中受伤,已经认定工伤,目前与单位就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发生纠纷。问上海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业人员因公负伤,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一般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但计算基数不包括加班工资等额外收入。但是因为不同省市对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不同,上海在实践中一般只支持基本工资,当然,如果来电人坚持自己的观点,也可以将自己的全部主张都加入仲裁申请请求中,最终可以进行调解或者由仲裁委裁决决定。
法律法规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案例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福利待遇不变。但是各地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规定都不尽相同。上海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一般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但计算基数不包括加班工资等额外收入。若工伤职工的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