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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被认定拒载,需要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6-03 分类:案例库
标签:出租车拒载、行政处罚

一、基本情况

马先生在虹桥机场降落后,直接前往附近的出租车停靠点准备打车。他注意到一辆显示为空车状态的出租车停在路边等待乘客,便上前表示想要乘坐。然而,由于马先生仅计划从虹桥机场前往七宝,距离较短,司机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服务,甚至锁上车门阻止马先生上车。

马先生作为一位自媒体博主,平时也会报道社会事件,于是他立即用手机记录下了与司机的沟通过程,并随后向闵行区交通总队举报了司机的拒载行为。之后,马先生通过平台咨询了律师,询问如果该司机被确认拒载,将面临怎样的行政法律后果。

平台律师向马先生解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合理且通常的运输要求。特别是,客运服务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的合理运送请求,其中明确包括:当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并在客运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不得拒绝载客。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客运服务驾驶员,市交通执法总队或区交通执法机构将依据法规采取处罚措施,具体包括: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在本案中,根据马先生的描述,该出租车司机在开启空车指示灯且处于待租状态下拒绝载客,这符合法律关于拒载的定义,因此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按照规定,该司机应被责令暂停营业十五天,并罚款二百元。如果其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取消其客运服务营运资格的进一步处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客运服务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的运送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绝运送乘客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营业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四十四条 对客运服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可并处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五)、(六)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七)项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的,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并处二百元罚款。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暂停营业十五天以下,或者取消其客运服务的营运资格。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交通执法大队与辖区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坚决查处辖区非法客运和“黄牛”揽客行为。对于证据确凿的线索及时进行立案调查,通过严格执法打击行业不良风气,切实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捍卫乘客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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