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我打篮球砸到队友的鼻子,导致她受伤,请问我需要赔偿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9日
案件类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自甘风险、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打篮球传球给队友,砸到队友的鼻子,导致队友受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律师认为:《民法典》引入了“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篮球属于对抗性体育活动,参与者经常会出现相互碰撞、被球砸到,引发的扭伤、拉伤、撞伤等风险。参与者作为成年人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队友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来电人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外,是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三、案例提示
本案中来电人传球属于篮球正常技术的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且现行法律未就本案所涉情形适用公平责任予以规定,故队友无权主张来电人承担赔偿责任或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