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的相关规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经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传达或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履行了民主协商和告知程序。
企业可以为自身管理之目的建立相关规章制度,但应事先将相关规章制度的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并传达或告知劳动者。企业基于管理目的对员工进行适当的监控是可行的,但应当注意不能越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为避免侵犯员工隐私权,企业应将监控内容限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范围,并且应当事先告知员工相关监控手段。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第二条“规范劳动用工”第(二)项规定,企业调整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问题。疫情期间,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经平等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