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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侵占自己的车位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0 分类:案例库
标签:车位;租赁;物业服务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周瑜律师

案例标题:小区业主侵占自己的车位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1月21日

案件类型:车位纠纷

检索主题词:车位;租赁;物业服务

二、基本情况

张女士来电咨询自己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固定停放车位的合同。今天下班回到家后发现自己的车位被其他小区业主停占用。张女士联系对方要求业主下楼挪走,对方不愿意挪。张女士联系物业,物业表示也没有办理处理,物业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

律师表示由于张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有关租赁小区车位的协议,首先需要明确该协议中有关车位停放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有无明确车位的停放位置以及物业公司对该固定停车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次,张女士也应该同时向业委会了解有无关于侵占车位方面的管理规约。最后,在明确了上述内容后,张女士可以寻求物业方面的帮助联系侵占车位的业主,若对方仍然拒绝挪车位的,可以考虑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三、案例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小区的车位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车位是属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汽车停放的车位。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前一种车位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产权车位”,该部分车位的所有和使用由开发商、业主或其他人通过车位买卖、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进行约定。业主侵占该部分车位,车位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占车位的侵权人进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后一种车位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车位”,该部分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车位的,应当有业主大会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形成业主决议。对于有些业主如果不履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的,根据《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委员会也有权对行为人的行为提出排除妨害的请求。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义务,需要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来判断。若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小区车位停放方面负有管理义务的,那么作为业主当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业主有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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