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致电咨询,他之前在一家化工厂工作,期间怀疑该厂生产过程中的排放物未达规定标准,导致了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尽管他多次向厂方领导反映此问题,但均未得到妥善解决,最终他选择愤然离职。黄先生想了解,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违法,应该如何进行举报,以及举报人的信息能否得到保密。
律师回复黄先生,环境污染通常指因排放废物导致空气或水质受到污染。只要有确凿证据,此类行为均可依法依规处理:情节较轻者将面临罚款,严重者则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民若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存在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般而言,可以通过拨打环保局信访举报电话12369进行举报。若当地12369已停用,并与12345政务热线整合,则可通过12345热线反馈。此外,公众还可以通过“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进行举报,该平台提供生态环境部官网投诉和官方微信投诉两种渠道。接收举报的机关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以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提示,关于举报也要注意以下几点:对于环境污染,公众可以随时随地举报,可以选择电话、信函、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目前举报平台全国通用,生态环境部门始终坚持的原则就是“有报必接、有案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公众在举报的时候可以将定位、照片、问题线索直接上传到平台,内容更具体、信息也更具体。要注意的是,举报时要确保举报内容真实可靠,不含有虚构或夸大的成分,同时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举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