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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的孩子在学校与其他同学碰撞受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0 分类:案例库
标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责任、公平原则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禕

  案例标题:7岁的孩子在学校与其他同学碰撞受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29日

  案件类型: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责任、公平原则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自家7岁孩子中午在学校到就餐教室吃午饭时,因奔跑另一个回头小男孩发生碰撞,导致小孩一个门牙掉落对方小男孩头皮缝了三针。现在对方家长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来电人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律师认为:《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作为教育机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就餐时学校应该安排老师维持秩序,以防他们跑动拥挤导致伤害。如果学校无法证明尽到上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考虑孩子们今后还要继续在该校上学,若起诉学校,会给孩子带来很大压力,影响她的成长,建议与学校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提示

本案中,来电人的孩子在学校里受到校同学碰撞导致受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的过错推定原则。学校无法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来电人可以向学校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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