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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债权与房屋抵押权冲突,谁能优先受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2-08 分类:案例库
标签:离婚协议 房屋抵押 债权 优先受偿权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李女士在2020年12月与前夫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婚内共同房产归前夫所有,前夫需向李女士支付500万作为补偿。到了2023年,由于前夫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李女士将其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前夫需在两年内还清这笔款项。然而,当李女士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房子产权证上存在两个新设的抵押物权。李女士的债权形成时间在前,而房屋抵押发生在后,她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自己的债权能否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李女士基于离婚协议享有的债权,是合法的金钱债权

房屋上有新设的抵押权,若抵押权人是善意取得,且办理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那么抵押权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物权法定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已登记的抵押权应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李女士基于离婚协议所享有的500万债权,虽因离婚协议对房屋归属的约定早于抵押登记,但该债权本质仍属于普通金钱债权。李女士的债权清偿顺序可能排在抵押权之后,需待抵押权实现后,才能就剩余财产主张受偿 。

但是,如果李女士能证明前夫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债务,存在恶意,此情形下李女士可根据诚信原则和债权人撤销权相关条款,向法院请求撤销前夫的抵押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案例提示

在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时,尤其是涉及大额财产给付,如房产补偿款等,要明确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并密切关注对方财产状况。一旦发现对方有转移、抵押财产等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如申请财产保全、行使撤销权等 。同时,保留好离婚协议、沟通记录、催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维权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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