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周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女儿目前就读小学三年级。因学校要求参加游泳考试,他便为女儿报了一个课外培训班,并聘请了专业教练进行训练。起初,女儿由一位非常尽职尽责的女教练指导,周先生对这家教育机构也颇为满意。然而,后来女教练因故离职,换成了一位非常年轻的男性教练。自此之后,女儿对游泳课产生了强烈的排斥情绪。
经过周先生及妻子的耐心引导和沟通,女儿终于吐露了实情:新的男教练在训练过程中经常触碰她的敏感部位,而当她明确表示不舒服时,教练却置若罔闻。随后,周先生在旁观女儿训练时,也亲眼目睹了教练的不当行为,从而证实了女儿的陈述。于是,周先生尝试与培训机构及教练进行沟通,但对方均予以否认,坚称没有发生任何不法行为。
对此,周先生来电咨询,询问如果自己掌握了确凿证据证明教练确实存在猥亵行为,是否可以报警。
平台律师明确告知周先生,猥亵行为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采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他人实施的淫秽行为。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这种行为的后果尤为严重。因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尚在发育阶段,所遭受的侵害可能会对其造成比成年人更严重的后果。作为父母,一旦发现孩子在日常生活、学习或培训中可能遭受了猥亵行为,应当立即报案,寻求国家权力机构的保护,以惩治罪犯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律师建议周先生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并立即向警方报案,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并惩治罪犯。同时,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涉事教练进行从业限制,防止其利用职业便利进一步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权益。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案例提示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12348平台律师强调,任何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