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朱先生表示,自己和B协商借款,后B披露了出资方是A,并且朱先生也给A出具了记载借款15万元的借条。后来B告诉朱先生,真实情况是A借给朱先生的钱,其实也是几个人凑起来的,现在出借人里的C希望尽快还款,朱先生表示暂时没钱,最后就被要求重新出具一张借款9万元的借条。因此朱先生虽然只借款15万元,但他一共出具了2张借条。现在A和C都凭借借条要求朱先生还款,但实际上朱先生只收到A的一笔转账,朱先生咨询律师如何处理。
平台律师告知朱先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朱先生实际上仅发生一笔借款,但是阴差阳错的出具了2张借条,如果A和C都一起起诉朱先生,朱先生也可以抗辩某一借条所指向的借贷行为并未发生并做出合理说明的,那么法院也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考虑。因此,在A和C的借款事实无法明确的情况下,朱先生应当停止还款,告知A和C可以起诉自己还款,然后由法院查明事实后,再进行还款。
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二、案例提示
在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借款人重复出具借条或者欠条给出借人,又没有要求出借人销毁前一份债权凭证的情况,出借人利用重复出具的借条或者欠条要求借款人归还更多的欠款,这种时候可能构成虚假诉讼,借款人应当向法院说明情况,要求法院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进行司法拘留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