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劳动合同未到期,但职工达到了退休年龄,公司有无权利终止劳动合同?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4-08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合同终止、退休年龄

来电人咨询:其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已经五十岁了,其缴纳社保缴纳年限尚未年满15年,还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现在单位告知将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至今年年底。来电人询问职工达到了退休年龄但还未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公司有无权利终止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若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如未缴满社保年限),此时公司能否单方终止合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支持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达到退休年龄即可终止。另一种是不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理由是,若职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需保护其劳动权益,终止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另外,《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所以,如果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来电人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如果不能补缴给来电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案例提示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若未享受待遇,需结合地方司法实践判断。例如:广东省明确支持终止劳动合同,而上海市更倾向于保护未退休职工的权益。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