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6月16日,顾女士父母在14号线地铁静安寺站A出口乘坐扶梯时,母亲摔倒并压在父亲身上,导致两人重伤。顾女士向地铁公司索赔时,对方仅同意赔付母亲的医疗费用,拒绝承担父亲的赔偿,理由是父亲受伤是因母亲摔倒所致。顾女士想了解,如何向地铁公司主张赔偿?地铁公司是否需承担部分责任?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首先,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确保扶梯设备安全运行、设置警示标识及配备应急人员。若经查证存在设备故障(如突然急停)、安全提示缺失或救助不及时等情况,地铁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关于父亲受伤的因果关系,若母亲摔倒系扶梯异常或管理疏漏所致(如未及时制动扶梯导致伤害扩大),地铁公司不能以"间接原因"为由完全免责。
第三,顾女士可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父母双方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若构成伤残)等。建议顾女士报警并要求封存监控录像以固定证据;若协商无果,可起诉至法院,重点举证地铁公司未履行检修义务或应急处置不当。最终责任划分需结合具体证据,但地铁公司单方拒赔父亲损失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旅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案例提示
顾女士父母在地铁扶梯摔倒受伤,若地铁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设备故障、警示缺失或救助延迟),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索赔。平台律师建议:第一,立即报警并保存监控证据;第二,向地铁公司书面索赔并同步投诉至交通部门;第三,协商无果可起诉,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注意三年诉讼时效,若地铁存在历史故障记录更利于责任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