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乘坐地铁扶梯摔倒受伤,责任划分如何确定?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2-09 分类:案例库
标签:安全保障、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理者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6月16日,顾女士父母在14号线地铁静安寺站A出口乘坐扶梯时,母亲摔倒并压在父亲身上,导致两人重伤。顾女士向地铁公司索赔时,对方仅同意赔付母亲的医疗费用,拒绝承担父亲的赔偿,理由是父亲受伤是因母亲摔倒所致。顾女士想了解,如何向地铁公司主张赔偿?地铁公司是否需承担部分责任?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首先,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确保扶梯设备安全运行、设置警示标识及配备应急人员。若经查证存在设备故障(如突然急停)、安全提示缺失或救助不及时等情况,地铁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关于父亲受伤的因果关系,若母亲摔倒系扶梯异常或管理疏漏所致(如未及时制动扶梯导致伤害扩大),地铁公司不能以"间接原因"为由完全免责。

第三,顾女士可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父母双方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若构成伤残)等。建议顾女士报警并要求封存监控录像以固定证据;若协商无果,可起诉至法院,重点举证地铁公司未履行检修义务或应急处置不当。最终责任划分需结合具体证据,但地铁公司单方拒赔父亲损失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旅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案例提示

顾女士父母在地铁扶梯摔倒受伤,若地铁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设备故障、警示缺失或救助延迟),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索赔。平台律师建议:第一,立即报警并保存监控证据;第二,向地铁公司书面索赔并同步投诉至交通部门;第三,协商无果可起诉,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注意年诉讼时效,若地铁存在历史故障记录更利于责任认定。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