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民事诉讼中如何有效地提供录音证据?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4-03 分类:案例库
标签:录音证据、证据规则、有效举证

李先生来电咨询,因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李先生提出了被迫离职,他手里有一份录音证据,对自己十分有利,可以证明公司老板恶意刁难自己,不提供劳动条件。李先生问,民事诉讼中对于录音证据是如何规定举证的?自己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平台律师告知李先生,录音是电子证据的一种,应在举证期限内以电子数据的形式提交。具体操作时,需要将录音拷贝到光盘,并将录音内容以文本的形式进行整理后一并提交。这样做可以确保录音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读性,便于法庭进行审查。在提交录音证据时,应尽量提供原始载体,如手机、录音笔等,以确保录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尽量清晰,以便法庭能够准确辨认和理解。

平台律师告知李先生,此外,要确保录音证据的有效性,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录音取得方式必须合法,不能在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录音内容必须真实、连贯,不能经过剪辑或篡改。录音证据应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地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案例提示

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是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然而,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取决于其获取方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录音过程侵犯了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