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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别人换汇,怎么会换来公安机关上门?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3 分类:案例库
标签:帮信罪、提供账户、明知

齐先生致电称,他与妻子均持有澳门长期居留许可,虽居住在珠海,但每日赴澳门工作。他们在珠海通过贷款购置了房产,子女亦在珠海就读。由于工作收入以澳门币结算,每月两人需将薪资兑换成人民币,以满足在珠海的生活开销及偿还房贷。为补贴家用,夫妻俩效仿同事,为一些游客提供人民币兑换澳门币的服务,并从中赚取汇率差及手续费。

近期,大陆公安部门传唤了齐先生及其妻子。齐先生已返回,但其妻子被公安机关扣留至今未归。警方告知,其妻子因向大陆游客兑换人民币至澳门币,而涉及的转账账户与多起网络诈骗案件有关。齐先生对此深感忧虑,因此来电咨询其妻子可能涉及的罪名。

平台律师向齐先生说明,他的妻子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此罪名由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专门用于惩处那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却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或帮助行为(如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的人。但构成帮信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帮信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故犯的意图。就齐先生妻子的情况而言,尽管她客观上为涉嫌网络诈骗的嫌疑人提供了货币兑换服务,但这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她主观上明知对方在进行网络诈骗。目前,她仅是涉嫌此罪,且被传唤的时间尚未超过十二小时,因此齐先生不必过于担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提示:

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涵盖“知道”与“应当知道”两种情况。“知道”,指的是有直接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已明确意识到自己正在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且有相应事实和证据支持。“应当知道”,则是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可以合理推断出行为人主观上确已明知。例如,当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且其无视法律规定实施了被禁止的行为,如提供能隐藏真实IP地址、逃避官方调查的IP代理技术软件。又如,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个人认知能力,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应当意识到他人可能会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比如频繁出售、出租银行卡,或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开户并按他人指示设置密码。再比如,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应知晓并遵守的行业规范,若违反这些规范可能会助长信息网络犯罪,如某推广人员的客户多次因涉嫌诈骗被投诉,且公司已对该行为人的客户业务发出过警告,但行为人仍未停止相关推广。

当前司法解释中列举的情形及兜底条款,均是基于客观行为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然而,裁判者的个人经验或价值判断往往会对这种推定产生影响。因此,对帮信罪中“明知”的推定应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不可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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