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和《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实行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的制度。同时,企业应当注意灵活上下班时间的调整符合每日工作时间总长度的限制。因此,如果企业调整的时间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并不损害职工的权利,也能更好地做到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发生或扩散。
法律规范和政策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第(二)项规定,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第二条“规范劳动用工”第(二)项规定,企业调整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问题。疫情期间,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经平等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