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劳务派遣与共享用工有什么区别?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疫情,共享用工

指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往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方式。共享用工,是指一些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难以复工,在尊重员工意愿的前提下,通过将员工“共享”给其他急需用工的企业使用,在减轻自身工资支付压力的同时,帮助其他企业缓解用工需求,从而实现互惠共赢的一种用工模式。

    共享用工与劳务派遣存在着根本区别:一是劳务派遣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如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劳动派遣业务,需要依法取得许可,且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比例不得超过10%等;而共享用工只是企业之间的一种短期用工调剂,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需要取得许可,也没有比例的限制;二是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而共享用工不受此限制;三是劳务派遣是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而共享用工本质上仍是一种临时性、应急性的人力调配措施。

法律规范和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