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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将怀孕员工调至有毒有害工作岗位,该行为是否合法?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2-05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合同 女职工 怀孕 调岗

一、基本情况

     来电咨询顾女士称,其正处于怀孕期间,单位却要求将其调至另一工作岗位,而该岗位存在有毒有害因素,显然对孕期健康不利。顾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但单位仍强行要求其到岗。顾女士想了解,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以及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女性员工在妊娠期内有权拒绝从事有毒、有害环境中的相关工作。女士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二、案例提示

员工在怀孕期间,单位并非不可进行岗位调整,但调整需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的核心是保障怀孕女职工的健康与安全:调整后的岗位不得导致其工资待遇降低,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恶化,且不得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此外,岗位调整必须与怀孕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擅自调整,否则即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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