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刘女士称,其现在40岁,在某单位从事招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也为其缴纳了社保。因工作需要,刘女士周末需到招商现场工作。2025 年 4 月 6 日(周六),刘女士正常上班时,因跨错台阶导致摔伤。起初她觉得伤势不重,仅自行涂抹红花油处理,后疼痛加剧,意识到受伤情况较严重。刘女士想知道,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若单位不配合做工伤认定,自己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根据刘女士描述,其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保,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刘女士是周末发生的摔伤,但是刘女士周末是在从事本职的招商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说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情况。但由于刘女士事发当时没有及时就医,只是自己涂了红花油,是否能确认现在所遭受的损害是当时在工作时间段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就需要由刘女士向公司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律师建议刘女士走工伤认定流程确定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案例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如果在一个月内,可以由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超过一个月的,一般由劳动者自己申请。为避免劳动者维权不利,建议劳动者在受伤第一时间内要尽快和单位确定受伤事实,及时取证,合理合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