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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时,未提前通知的房租责任如何划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2-04 分类:案例库
标签:不定期租赁、随时解除合同、合理期限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李先生表示,其与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已半年未续签。本月 8 日,二房东突然要求李先生搬离,李先生认为原合同约定 “二房东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而二房东未及时通知,导致其从 8 日至 20 多日期间需紧急寻找新住处,且未支付该时段房租。二房东以未付租金为由,主张从押金中扣除相关费用。李先生认为,找房期间的房租不应由其全额承担,二房东未提前告知亦有责任,故询问:该期间产生的房租应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在合同未续签的情况下,李先生与二房东之间的租赁关系已变为不定期租赁。根据法律规定,不定期租赁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终止租赁关系,但应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搬家。因此,二房东有权要求李先生搬走,但应提前通知李先生。关于押金扣除问题,如果最后结算时,李先生确实未付租金,二房东从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是合理的。这并非因李先生违约而扣款,而是用于结算租金。在不定期租赁情况下,二房东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李先生搬走。李先生应自行负责找房事宜,并合理安排时间。李先生若认为二房东的行为造成了损失,应提供充分证据进行证明。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案例提示

原租赁合同中 “提前一个月通知” 的约定,仅约束定期租赁阶段;转为不定期租赁后,法律不强制要求 “提前一个月”,但提出解除的一方必须给予对方合理搬离期限(如结合当地租赁惯例、房屋用途等确定,一般建议为 7-15 天),确保对方有充足时间寻找新住处。若未履行此义务,可能因 “通知不及时” 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如赔偿承租人临时过渡的合理损失)。租赁期限届满前,双方应主动协商是否续签。若续签,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赁期限、解除通知方式等条款;若不续签,应提前沟通搬离时间,避免因 “事实租赁” 自动转为不定期租赁,减少后续纠纷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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