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某机械制造公司担任高级机械工程师,负责机械研发工作。2023年,公司指定张先生带领其团队研发一款新型机械设备,并为此拨付了研究资金。经过半年的努力,新型机械设备成功研制完成,公司随后申请了专利技术。此时,另一家同行机械制造公司对该技术产生了兴趣,并联系张先生,希望他能带着这项技术跳槽。张先生随后向公司提出要求获得该机械设备的专利权,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张先生认为这项专利技术是他的技术成果,专利权应归他所有。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张先生咨询律师,询问根据法律规定,这项技术的专利权应归属于谁。
平台律师向张先生解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这类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它们可以就这项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则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在本案中,张先生作为公司的员工,被公司指派带领团队在工作时间研发新型机械,并使用了公司提供的资金。因此,完成这项新型机械研发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来源于公司,这项技术成果应被认定为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权应归属于公司。所以,张先生不能直接带走这项专利权。不过,如果公司打算对外转让这项职务技术成果,张先生作为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将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处理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问题时,关键在于判断技术成果的产生是否源于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是否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技术成果并非劳动者的工作任务直接产物,且未借助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那么该技术成果应被视为非职务技术成果。在此情况下,对应的使用权或转让权将归属于完成该技术成果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