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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闭店清仓甩卖,店铺违法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5-07 分类:案例库
标签:价格法 虚假价格 诱骗消费者

卫女士致电咨询,讲述了她上个月逛街时的一段经历。她路过一家商铺,发现门口堆满了睡衣套装,并悬挂着打折的招牌。店铺内四处张贴着“店铺到期甩卖”、“最后三天甩卖”、“结束经营最后清仓”等宣传标语,吸引了大量顾客围观选购。卫女士在一时冲动之下购买了三套睡衣裤。然而,回家试穿后,她发现这些睡衣裤的质量一般,并未感受到价格上的实惠,性价比很低。

令人惊讶的是,一周后卫女士再次路过该店铺,发现之前的宣传内容依然如故,所谓的“三天清仓即将关门”显然只是虚假宣传的噱头。卫女士对此感到非常气愤,认为不能纵容这种不诚信的商家行为,因此来电询问是否可以举报。

平台律师告知卫女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利用虚假或误导性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属于违法行为,经营者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或罚款。具体处罚措施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律师建议卫女士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交已收集的证据,如购买记录、凭证等,以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并对该不法商贩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法律法规

《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案例提示

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12348平台律师建议遇到号称大甩卖”“限时抢购”“限量优惠等等引人热血澎湃激起消费冲动的情景,一定要克制冷静,理智对待,千万不要被一些营销手段所俘获,还是要理智消费避免陷入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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