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先生来电咨询,称其朋友早年离婚后,儿子由前妻抚养,朋友一直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然而,朋友后来因事故导致残疾,目前依靠低保维持生活,已无力继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近期,前妻不幸离世,并在遗嘱中将全部遗产指定由其再婚丈夫及再婚后所生的孩子继承。朋友认为这对自己的孩子非常不公平,因为同样是前妻的亲生子女,却未能获得任何遗产,而自己又经济困难,担心孩子未来的生活难以维系。因此,郁先生询问是否能为朋友的孩子争取到部分遗产继承权。
平台律师向郁先生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在遗嘱继承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此情况下,朋友的孩子作为继承人之一,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且其生父也因残疾而失去劳动能力,属于低收入人群。因此,朋友的前妻在立遗嘱时,应当考虑到为孩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
如果无法与前妻的现任丈夫就遗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律师建议朋友可以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前妻的部分遗产,以确保孩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父母不能也不应当订立遗嘱排除无生活来源、无法对生活的未成年人继承遗产。
12348平台律师强调,未成年人承载着家庭、社会与国家的未来希望,因此,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坚决捍卫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