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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易中,卖家之一成了植物人,该如何完成交易?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6-13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买卖 丧失行为能力 监护人

基本情况

常先生与妻子近期看中了一套学区房,该房产由一位寡母与其独子共同所有。在双方详细商讨了交易细节后,签署了买卖合同,并且常先生已经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然而,在准备进行网签买卖合同时,寡母不幸突发疾病,经抢救后仍处于昏迷状态。现在,房产交易进程受阻,因为原业主中的一人无法继续履行过户手续,但交易双方都希望能继续完成这笔交易。为此,常先生来电咨询应如何继续推进房产交易。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首先,如果寡母目前的情况表明她不太可能苏醒,那么可以认为她已经丧失了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独子可以向法院申请特别程序,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一旦独子被指定为监护人,他就可以继续履行房产买卖交易。他将以两个身份参与交易:一是作为房产的共有人(即业主本人),二是作为寡母的监护人。这样,交易就可以继续进行下去。

但需要注意的是,售卖房屋所得款项中属于寡母的部分,必须专款专用,仅能用于寡母的日常生活开销和医疗费用,不能随意挪用或挥霍。

通过上述步骤,常先生与对方可以顺利完成房产交易,同时确保寡母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法律法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突发情况和法律问题。为有效应对这些突发事件,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建议您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咨询。通过咨询,您可以获取专业的法律信息和建议,从而更好地处理交易中的各种问题,确保房产交易能够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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