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根据《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工发电〔2020〕4号)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修订版)》,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至用人单位正常出勤上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因此,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网上办公、居家办公等方式完成了相应工作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
法律规范和政策依据:
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工发电〔2020〕4号):要监督企业履行依法隔离期、医疗期职工工资支付义务,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修订版)》第五条解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