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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误工期应该如何确定?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误工期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误工期应该如何确定?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16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检索主题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误工期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其母亲骑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母亲骨折,机动车负事故全责。来电人母亲今年58岁已经退休,但还在外面做营业员。问母亲可以要求误工费吗?误工期如何确定?

律师认为: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受伤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收入的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虽然事故不会影响退休人员退休工资,但是许多退休人员仍然被其他单位聘用继续工作。退休后返聘收入是正当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受害人为退休人员的,如果能证明其继续被其他单位聘用,因事故不能继续工作导致实际整体收入减少的,仍是可以主张误工费。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此,如果有医院证明的,可以根据医院的证明确定。双方再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三期”鉴定,以确定误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案例提示

退休人员退休后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受到伤害后应当可以就实际损失主张误工费;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原则不能主张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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