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前夫借款支付离婚补偿款,女方是否需连带偿还?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9-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离婚后财产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 连带还款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朱女士表示,她的姐姐和姐夫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两人约定将位于老家的房子归男方所有,作为交换,男方承诺补偿女方 25 万元现金。然而,她的姐姐最近听闻,姐夫有可能为了支付这笔补偿款,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她担心如果姐夫借钱却无还款能力,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姐姐是否还要对这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呢?毕竟这笔钱名义上是给她的补偿款,她不希望因受到牵连,陷入不必要的经济困境。朱女士询问,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自己姐姐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潜在的债务风险。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朱女士,女方是否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要看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时,是以男方个人名义借款,女方没有签字,且借款用途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话,女方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根据朱女士描述,该笔借款实际上是男方为获得夫妻共同房产的全部份额补偿给女方的,其性质属于购买房屋份额的价款。因此不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情况,所以朱女士姐姐不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案例提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朱女士的前姐夫无法偿还该笔借款,朱女士的前姐夫或者债权人要求其姐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话,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意思。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