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的机票比航司贵,是否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5-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旅游服务、退一赔三

先生在某第三方平台上购买了一张某航空公司的机票,但随后在该航空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发现,同等舱位的机票价格比自己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的价格低了一百多元。陈先生因此认为第三方平台存在消费欺诈行为,于是来电咨询,询问自己是否有权要求第三方平台实行“退一赔三”的赔偿。

平台律师向陈先生解释称,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若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计算。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

在本案中,陈先生虽然在不同平台上购买了机票,并发现价格差异,但法律并未规定第三方平台的价格必须低于航空公司官网的价格。不同的销售渠道拥有各自的定价策略,这是市场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就目前的情况和证据来看,并不能认定第三方平台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此外,陈先生已经在第三方平台上完成了机票的购买,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陈先生现在选择退票,那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陈先生目前并不能要求第三方平台实行“退一赔三”的赔偿,同时,如果选择退票,也需要考虑可能面临的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家通常享有较大程度的自主定价权。如果消费者希望确保消费价格得到保护,应当在交易前与商家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或者选择购买相应的保价服务。否则,一旦与商家签订了合同,若发生违约行为,消费者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