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周瑜
案例标题:委托朋友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委托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1月21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交通事故;报废机动车;责任承担
二、基本情况
康先生来电咨询,今年的10月27日康先生委托朋友帮其车辆去报废。但是截至目前朋友都没有去报废。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康先生表示是这个朋友欺骗了自己,朋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自己向交管所备案,是否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向康先生表示,如果康先生的车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仍把车辆交付给朋友,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康先生应当与朋友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康先生与朋友之间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没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委托事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赔偿损失。交管所是否可以备案,律师表示康先生可以自行向交管所进行咨询,但是即便有这项业务,律师认为也不能以此免除康先生的责任,因此建议康先生及时把车收回来自己去报废,如果无法找到朋友或者对方不愿意配合的,建议您直接向法院起诉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并要求归还车辆。
三、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因此,如果康先生的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那么该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上道路行驶。
康先生委托朋友去报废,如果朋友并未按照康先生的受托去报废而是将车辆自行驾驶上路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康先生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值得进一步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康先生与朋友之间并非转让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而是委托合同关系。因此,不能适用上述条文要求康先生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根据《民法典》根据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律师并未明确康先生是否与朋友签订委托合同或者有无对于委托报废车辆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进行约定,所以无法进一步判断康先生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最后,如果康先生明知朋友并没有将车辆进行报废,而对这种状态仍然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放任这辆报废车继续由朋友使用,这样就很说其自身没有过错,也就很难说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律师建议康先生向车管所进行报备咨询以及尽快提起诉讼的建议,是符合康先生的诉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