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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且未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但因企业考虑疫情防控需要,统一安排在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休息,是否可以视作使用了带薪年休假,接下来无需再另行安排带薪年休假?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疫情,复工

指引: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同时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在考虑职工意愿的情况下,对职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安排。为避免后续不必要的争议,原则上建议双方协商确定。

法律规范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的第(一)项规定,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修订版)》的第五条解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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