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共享用工,是指一些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难以复工,在尊重员工意愿的前提下,通过将员工“共享”给其他急需用工的企业使用,在减轻自身工资支付压力的同时,帮助其他企业缓解用工需求,从而实现互惠共赢的一种用工模式。
“共享用工”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从法律的角度界定,属于一种人员借用的法律关系,即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其他方式约定,在不改变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将一个单位的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借用到另一单位,仍由原单位对该员工承担劳动法上义务的用工模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以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1〕44号)两份文件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修订版)》均对共享用工的协议签订、维护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权益保护进行了规定。
法律规范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修订版)》第十一条解答,共享用工模式下,原则上不宜认定借出单位、借入单位、被调剂劳动者三者之间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期间,被调剂劳动者与借出单位仍为单一劳动关系,双方劳动权利义务不变。为依法维护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应积极引导共享用工的借出单位与借入单位、被调剂劳动者签署共享用工协议。共享用工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诚信、公平、合理等原则,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共享用工协议可就共享用工的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劳动保护条件、休息休假等内容作出约定,所约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等不得违反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借出单位或借入单位应按照共享用工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法支付被调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确保被调剂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劳动安全保护条件,充分保障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