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骗子在QQ上冒充老师骗取学生班费该如何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9 分类:案例库
标签:网络诈骗 QQ

王女士来电反映,她的女儿是某中学初二班级的一名班长。昨晚,一个自称是“班主任”的人通过QQ临时对话联系了她,通知说下学期需要购买试卷和练习卷等资料,每位学生需支付300元作为资料费。由于金额不大,且对方的头像和昵称与真正的班主任一致,王女士没有多想,便将300元班费转到了“班主任”提供的银行账户上。然而,第二天当真正的班主任在班级群里发布缴费信息时,家长们才意识到昨晚的“班主任”是个骗子,包括王女士在内的多位家长都遭受了损失。现在,王女士来电询问,家长们应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

平台律师解答称,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件。不法分子通过修改QQ昵称和头像,冒充教师或领导等身份,混入审核不严的QQ群聊。随后,他们会与受害者进行单独联系,通过临时对话的方式,以线上支付为手段实施诈骗。律师建议王女士和家长们立即保存与之前骗子的聊天记录、银行卡号以及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的截图,并尽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处理。

法律法规:

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6〕32号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案例提示

    正值开学季,骗子披着班主任的外衣在各种微信群QQ群进行诈骗的案例频频发生,这些不法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作为校方,建立班级群等公共群,群聊负责人应尽快启动入群验证功能,避免陌生人随意加入班级或者工作的QQ群、微信群。作为家长,要学会分辨信息的真假,不管是在微信群还是QQ群,收到任何需要扫码或转账缴纳学费等消息时,切勿急于汇款,务必要先与班主任或校方核实真伪。若有新添加的好友在群内收费或频繁私聊群友,应该直接打电话或者线下核实后再转账,避免上当受骗。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