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先生来电表示,自己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第四个月的时候,公司让张先生签署了一份PIP考核文件,这份文件载明不通过该PIP考核标准的,公司可以无责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表示自己当时没看清楚,稀里糊涂就签字,现在反悔了,咨询律师如果满足解除条件,是否无法主张赔偿?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根据张先生描述,自己在试用期第四个月时,和公司补充签订了一份PIP考核文件,从后续研读该文件来看,该文件载明了不通过考核时,会被公司无责辞退。一般来说,试用期内签署的此类文件,如果公司能够明确PIP与“录用条件”的关联,则PIP考核标准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试用期的录用条件”之一,张先生一旦不能通过该考核,就可能会因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且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辞退,公司并不需要向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反之,如果该文件无法被认定为“试用期的录用条件”的,假定试用期结束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张先生的,可能构成违法辞退,张先生可以主张赔偿。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提示
对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补充签订的文件,劳动者都需要谨慎对待,如果最终被认定为录用条件的,在劳动者不符合该录用条件时,劳动者就可能被用人单位无责辞退,无法得到任何补偿或者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