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楚先生误将自己上海农商银行账户中的5万元转入了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当天下午,楚先生立即向农商行所在区的派出所报案,并联系中国工商银行,说明自己因操作失误给李某打了款,请求锁定李某账户中的这5万元。在派出所的协调下,李某向楚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上写明:“今借到楚先生现金人民币50,000元整,该款定于2024年9月14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然而,李某并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楚先生这5万元。现在,楚先生来电咨询律师,询问应以何种理由要求李某返还这笔钱。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那么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且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获利没有法律根据。在本案中,楚先生因操作失误将款项转给了李某,李某取得这笔钱没有法律根据,并导致楚先生利益受损。因此,楚先生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这笔钱。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派出所的调解下,李某向楚先生出具了借条,并且楚先生也接受了借条,因此对于该笔款项的性质,双方确认从不当得利转化为了借款。因此,楚先生可以以借款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该笔款项。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生活中,转账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处理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对于经常有经济往来的交易对象,如果一方主张是操作失误导致转错账,那么该方就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相反,对于几乎没有交易记录的对象,如果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误操作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更容易证明不当得利的存在,因此可以主张返还该笔款项。但是,若双方对于款项的性质做了变更确认的,那么该笔款项就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而应当依据双方确认的变更后的性质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