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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如何主张加班费?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5-28 分类:案例库
标签:退休返聘、加班费、劳务关系

郭先生今年61岁,去年已办理退休手续。由于家庭经济原因,他与原工作单位签订了《退休返聘协议》,继续从事物业维修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5天,月薪为3500元。在退休前,郭先生常有不定期加班,且单位均依法计算并支付加班费。近日,单位领导又通知郭先生需下班后临时加班。郭先生来电咨询,想了解退休后返聘是否仍能享受加班待遇。

平台律师向郭先生解释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之间发生的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将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郭先生作为退休人员被返聘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法律并未对加班费的支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郭先生作为返聘人员是否能享受加班待遇,主要取决于他与用人单位在《退休返聘协议》中的约定。如果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标准,那么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如果《退休返聘协议》中未对加班费进行明确约定,郭先生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参考行业惯例或市场情况来合理确定加班费的计算方式。若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调解、仲裁等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案例提示

退休返聘人员的加班费计算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的约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协商并明确相关条款,确保关于加班费的条款清晰明确,无歧义,以确保各自的权益得到保障,为了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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