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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遭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未付病假工资,劳动者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8-12 分类:案例库
标签:医疗期、病假工资、公司规章制度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于女士来电咨询,于女士因为生病在家休息,可公司突然找于女士商量说想解除劳动合同,给的补偿赔偿金额相当于n+1。于女士询问,这样的处理方式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能不能争取到更好的补偿?另外,于女士询问,公司手册上明明写着,病假期间工资会按照工龄给折扣,工龄超过四年要支付工资的80%。但现在公司却说,只能按社保基数给于女士发工资。于女士问,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自己不同意,应该如何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怎么办?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于女士,若于女士仍在法定医疗期内,因此,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只能与来电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给出的条件,来电人不同意的,完全可以拒绝签订解除协议。另外公司手册明确规定了病假工资按工龄折扣(如工龄超四年发80%工资),且该规定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则公司应优先执行手册标准,不得单方降低至社保规定的数额。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案例提示

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通常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政策。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手册中有明确规定,员工可以按照规定要求病假工资。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需要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了解当地的劳动法规或相关判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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