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第6期】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
原告:A单位。
被告:B单位。
法定代表人:裘云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顾然地认为被告B单位(以下简称巨星物业)妨碍其行使所有权,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诉讼。
原告诉称: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是原告购买的房屋,原告有权在自己的房屋安放自己的浴缸。被告的职责仅是对物业进行管理,却以原告安装、使用这个浴缸会影响楼房安全为由,阻止原告安放浴缸,后在原告承诺目前并不使用的情况下,被告仍不同意安放,以至该浴缸被长期搁置在户外,损坏严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精神和财产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给原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人工费损失76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顾然地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以此证明顾然地是上海市延平路123弄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的业主;
2.证人秦勇的书面证词,以此证明2001年12月13日顾然地吊装浴缸时遭到被告的阻止;
3.证人顾金宽的书面证词,以此证明在吊装浴缸被阻止后,顾然地向安装公司支付了费用;
4.系争浴缸的说明书及翻译件,以此证明浴缸的形状、大小、重量以及使用该浴缸不会对楼体造成危害。
被告辩称:被告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管理三和花园4号楼整个物业。原告的浴缸面积、体积过大,使用时的重量是该楼楼板无法承受的,会危及楼房结构的安全,被告因此才阻止原告吊装。原告为让这个浴缸进入室内,不惜两次提起诉讼,其目的绝不仅仅是保护浴缸。原告关于不使用该浴缸的承诺,缺乏诚信,难以令人信服。浴缸通常的用途,只能是洗澡。如果同意原告将浴缸放置在室内,其一旦使用,就会成为安全隐患,从而影响其他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作为物业管理者,被告制止原告安装该浴缸,是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巨星物业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上海市静安区三和花园业主公约,以此证明顾然地违反了该公约,被告只是按业主公约履行管理职责;
2—3.系争浴缸的照片8幅以及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的浴室平面图,以此证明系争浴缸无法安装在三和花园4号楼29E的浴室内。
4.顾然地与上海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馨物业)签订的公共契约,以此证明顾然地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及契约的规定履行业主义务,而顾然地安装浴缸的行为违反了这个约定;
5.和馨物业发给顾然地的整改通知书4份,以此证明三和花园原物业管理公司因顾然地违规装修房屋及安装浴缸,曾数次书面限令其停止违章行为;
6.巨星物业与三和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01年5月28日签订的承诺书一份,以此证明巨星物业是三和花园物业的合法管理者,有权制止业主的违规行为;
7.巨星物业发给顾然地的限期整改通知书4份,以此证明巨星物业也曾数次书面限令顾然地停止违章行为;
8.三和花园部分业主联名写给巨星物业的信件,以此证明部分业主认为顾然地的行为危害房屋的安全,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要求巨星物业予以阻止;
9—10.三和花园居委会和曹家渡房管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以此证明巨星物业阻止顾然地吊装浴缸,以及居委会人员、民警和房管办人员对顾然地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情况;
11.顾然地的律师发给巨星物业的信函以及巨星物业的回复件,以此证明巨星物业从物业安全的角度考虑不同意顾然地吊装浴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主持了庭审质证、认证。被告巨星物业对原告顾然地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认为证据3的证人所述不实,证据4存在表面真实性,但该证据无法证明使用浴缸不会危害楼体。顾然地对巨星物业提交的证据2、3、4、5、7、11无异议;认为不清楚证据1的业主公约是如何签订的,该公约既无日期也无登记,对本人没有约束力;证据6的承诺书不是物业管理合同,不能证明巨星物业有管理小区的资格,只有经登记备案的物业管理合同才能证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清楚证据8、9、10形成的过程以及要证明的内容,不发表质证意见。法庭经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认为巨星物业对顾然地的证据3提出的质证意见,顾然地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且不能提交其他证据印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故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证;顾然地的证据4,其真实性应予确认,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认定使用浴缸是否危害楼体;巨星物业的证据1、6,经核查属实,应予认证;顾然地质证时,虽然认为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程序操作,业主公约未经备案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但没有提交能支持自己这个主张的证据,故对这个主张不予采纳。巨星物业的证据8、9、10,不能直接证明该物业制止顾然地吊装浴缸的权利来源,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故不予认证。
基于上述证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1997年1月,海南古斯利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斯利公司)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复式房屋一套。同年10月,原告顾然地以古斯利公司员工的身份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与三和花园的原物业管理人和馨物业签订了《公共契约》。1998年10月,顾然地购买了一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欲安装在29E室的跃层。和馨物业阻止顾然地安装该浴缸,并针对其在装修中的违规行为数次向其送达了整改通知。2000年4月,三和花园业主委员会聘用被告巨星物业为三和花园的管理人。顾然地又就浴缸安装问题多次与巨星物业交涉,巨星物业均以安装该浴缸需通过安全测定为由不予准许。同年9月,顾然地再次吊装大浴缸,被巨星物业制止。10月,古斯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巨星物业对顾然地安装浴缸的妨碍,并判令巨星物业赔偿损失。2001年4月,因古斯利公司撤诉,此案了结。嗣后,巨星物业四次致函顾然地,告知其停止装修中的违规行为,在安装浴缸的安全问题没有确认以前不得吊装浴缸,并要求其将放置在小区道路旁的浴缸搬离。同年12月10日,顾然地出资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遂以该房屋业主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内有三个浴室,使用面积分别为3.5平方米、10.39平方米、4.6平方米。2001年5月26日,在被告巨星物业对三和花园进行管理一年后,三和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巨星物业签订了约定承诺书,约定至2001年7月31日,三和花园仍由巨星物业进行管理。
审理中,经被告巨星物业申请,法院通知三和花园4号楼的设计单位中国建筑东南设计研究院的高级工程师陈必勇和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翟金亮到庭,就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的楼板能否承受系争浴缸使用时的重量这一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和接受询问。两位工程师明确表示,三和花园4号楼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居住用房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进行设计的,设计时没有考虑到安放象系争浴缸这样巨大的浴缸;该室内楼板承重为每平方米200公斤,一般情况下还有1.4的安全系数,即每平方米最大不能超过280公斤,系争浴缸放水后的重量已大于这个承重极限;在三和花园4号楼长期使用这个浴缸,势必影响楼板的强度,间接影响墙面,会给楼宇安全带来危险。对于两位工程师的说明,巨星物业认同,原告顾然地则不接受,认为该楼楼板厚度是一般楼板的一倍,若一般楼板每平方米能承重280公斤,该楼楼板就应该能承受每平方米560公斤左右的重量。两位工程师解释,楼板厚度是根据建筑结构的需要设定的,厚度与承重没有必然联系;如要提高楼板的承重能力,必须进行特殊处理;4号楼楼板在没有进行特殊处理前,其最大荷载只能是每平方米280公斤。
对两位工程师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以上说明,法庭予以认可。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任何一幢独立建筑物,均由基础、框架、承重等部分构成。尽管用隔板可以将一幢独立建筑物分割成不同的使用空间,以供不同的人分别独立使用,但构成该幢独立建筑物的基础、框架、承重墙体、隔板、顶盖、走道、阶梯、门窗、管线以及必要的活动场所等部位,却无法分割使用。整幢独立建筑物如果被分割为若干人所有,则每个人享有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不同于一物一权形态下的建筑物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虽然与建筑物所有权一样具备物权的一切特征,但由于建筑物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权利人既对其在建筑物中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所有权权能,又对整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同时也由于建筑物的特性,决定了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要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建筑物设计允许的限度内合理使用自己专有部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使用自己专有部分的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不得妨碍整幢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顾然地是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的业主,对该室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9E室内的墙板、楼板与该楼其他墙板、楼板一样,是使该楼能成为独立建筑物的不可分割部分,应属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财产。顾然地如果按照设计的用途和设计的荷载量使用29E室内的墙板、楼板,他人无权干涉,但如果超出设计允许的限度使用墙板、楼板,就应该征得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29E室内虽然设计了三间浴室,但最大一间的使用面积也只有10.39平方米。顾然地的浴缸,上口面积达9.754平方米,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这个浴缸无法安装在顾然地的浴室内。若安装在室内其他部位,则势必改变房屋的设计布局和用途。况且该浴缸注满水后的重量,超出了每平方米最大280公斤的楼板设计荷载量。长期使用这个浴缸,不仅顾然地的安全不能保证,且势必危及相邻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安全。在此情况下,顾然地必须征得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能放置这个浴缸,否则既是对共有财产的侵犯,也是对相邻关系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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