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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1期】朱晓红正当防卫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2015-12-21 分类:裁判案例
被告人:朱某0,女29岁,原系吉林省长春市蛋禽公司储蓄所储蓄员,因故意伤害他人于1993年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0故意伤害一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0与其妹朱晓梅拎水回家,正遇被害人李志文与朱某0的母亲刘振玲撕打。李志文看见朱晓梅后,上前一脚将其踹倒,并手持水果刀声称:你不跟我谈恋爱,我就挑断你的脚筋。刘振玲见状,手持手电筒打李志文头部,并叫朱晓梅快跑。朱晓梅趁机跑出室外。此时,李志文转身用水果刀将刘振玲左前臂划中3刀。朱某0见状上前制止,李志文冲向朱某0,将其右手扎破。这时,刘振玲用手电筒将李志文手中的水果刀打掉,朱某0抢先将刀拿到手,刺中李志文胸部、腹部数刀。经法医鉴定:李志文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创,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某0投案自首。朱某0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伤害罪,应依法判处刑罚。 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志文要与朱晓梅谈恋爱,多次对朱晓梅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志文携刀强行进入朱晓梅家,与朱晓梅的母亲刘振玲口角撕打起来。李志文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朱晓梅的脚筋。正在撕打时,朱晓梅进屋。李志文见到朱晓梅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说着就持刀向朱晓梅刺去。刘振玲见李志文用刀刺朱晓梅,便用手电筒打李志文的头部,李志文又返身同刘振玲撕打,朱晓梅得以逃出门外。此时,被告人朱某0进入屋内,见李志文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制止。李志文又持刀将朱某0的右手扎破。刘振玲用手电筒将李志文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朱某0抢刀在手,李志文又与朱某0夺刀、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朱某0刺中李志文的胸部和腹部多处。经法医鉴定:李志文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伤,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某0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流氓、调戏妇女被拘留,因打架斗殴被劳动教养,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被害前因盗窃正被公安机关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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