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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单位、B单位诉C单位船舶营运费用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 分类:裁判案例
原告:A单位(COMPANIAESPANOLA DEP ETROLEOS,S·A·) 法定代表人:埃塔尔多·勒卡森斯·慕斯德(DONEDUARDORECASENSMUSTE)。 委托代理人:徐士章,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B单位(COMPANIAESPANOLA D EPETROQUMICA,S·A·) 法定代表人:安东尼奥·杜谬·阿尔瓦雷斯(DONANTONIOTUNONALVREZ)。 委托代理人:徐士章,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单位(TRAFLUEMCOMPANIAARMADOA,S·A·ARGENTINA)。 法定代表人:吉列尔莫·卡洛斯·坦普利(DONGUILLERMOCARLOTEMPERLEY)。 原告A单位和B单位因与被告C单位船舶营运费用纠纷案,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A单位和B单位1985年1月23日,与被告C单位签订定舱单,由被告所属阿根廷籍“拉果阿卢米内”(M/VLAGOALUMINE)轮,将售给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的4500吨化工原料运往我国上海港和天津港。原告如数支付了运费。1985年3月26日,“拉果阿卢米内”轮驶抵埃及塞得港后,因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船员工资、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致使该轮停航45天。两原告为使该轮运输的货物顺利抵达目的港,垫付了本应由被告支付的船员工资、港口使费337200美元。该轮抵达天津港后,A单位、B单位于同年6月19日,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权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C单位所属阿根廷籍“拉果阿卢米内”轮。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并有合理的依据,经院长批准,于1985年6月28日将停泊在天津港的“拉果阿卢米内”轮予以扣押。 1985年7月8日,A单位、B单位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出售被告所属“拉果阿卢米内”轮,以偿还原告垫付的船员工资、港口使费等共计337200美元。 天津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3条第3款“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变卖,保存价款”的规定,于1985年8月26日,对被扣押的“拉果阿卢米内”轮,予以强制出售,保留所卖价款46万美元。与此同时,法院为保护“拉果阿卢米内”轮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分别在《中国日报》、《中国法制报》上刊登公告,限期申请债权登记。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天津海事法院经两次合法传唤,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出庭应诉。尔后,被告向法院提供的一信件中,承诺原告在埃及塞得港为其垫款20万美元,但对其它垫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表示异议。 由于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天津海事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经两次公开审理查明: 1985年1月23日,两原告在西班牙马德里分别与被告签订定舱单,由被告所属“拉果阿卢米内”轮将原告的4500吨化工原料,由西班牙运往中国,其中从西班牙巴塞罗那港运往中国天津二甲苯2500吨(毛重2700吨),按毛重每吨收取费用78美元;由西班牙阿尔赫西拉斯运往中国上海港和天津港的直链烷基苯2000吨(毛重2224吨),按毛重每吨收取费用7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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