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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6期】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2015-12-21 分类:裁判案例
原告:李某0。 委托代理人:张桂庄,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单位。地址:上海市黄兴路。 负责人:骆建中。 被告:C单位。 法定代表人:徐仁羽,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0因超市存包与被告B单位(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C单位(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提审。 原告李某0诉称:原告去被告大润发超市购物时,到该店设置的22号自助寄存柜处存包,按提示投入1元硬币。当该硬币又从退币口出来的时候,投币口上方吐出一张印有1250719748数字的密码条,并见近原告胸口处有一箱门自动打开。原告遂将随身携带的黑色皮包一只(内有刚领取的旅游团款4660元和私款650元)、雨伞一把寄存在该箱内,然后进去购物。购物出来后,原告按密码条的提示输入密码,却打不开箱门,便找大润发超市的工作人员。在被要求写下箱内寄存物品的名称及钱款数额后,工作人员用钥匙打开原告指认存物的箱门,发现箱内是空的。当晚,原告即报警并留下笔录。事后原告就此事与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交涉,未果。原告认为,超市要求消费者将自己的财物存入超市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内,双方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超市应当对保存的消费者财物承担保管责任。由于大润发超市对自己给消费者提供的自助寄存柜的安全、可靠性过于轻信,疏于管理,以致原告存入柜内的钱物遗失。请求判令二被告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31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大润发超市、大润发公司辩称:原告当天在大润发超市购物是事实,但购物与存包没有必然联系,并非所有的消费者都需要存包。原告提供的密码条,只能说明存包箱曾被原告打开过,但不能证明原告确实在里面存放过物品,更不能证明存放的物品是包、伞和巨款。另外,原告使用的自助寄存柜,是大润发超市无偿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以便消费者存放零星物品的,双方就此形成的是无偿借用关系。大润发超市已经将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明示的方法告知给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携带的大件物品、贵重钱物,大润发超市还设有人工寄存处。现在自助寄存柜本身没有损坏,故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对原告所称的物品遗失没有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经庭前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下列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 被告大润发超市是被告大润发公司隶属的企业。 2000年11月1日下午,原告李某0在被告大润发超市处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下午5时30分左右李某0购物结束后,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号码为1250719748的密码条找到大润发超市的工作人员,称其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装从原告聘用单位上海航空旅行社刚领取的旅游团款4660元及个人钱款650元,计5310元)、雨伞一把存入该店22号自助寄存柜的寄存箱内,现因无法打开箱子,要求解决。大润发超市工作人员将李某0指认的箱门打开后,发现里面是空的。工作人员告知李某0,其指认的箱门与其所持密码条显示的箱门号码不一致。但是,当工作人员将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另一箱门打开后,发现里面也是空的。当晚,李某0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报案。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形成的争议焦点是: 焦点一:皮包、包内物品和雨伞是否放入自助寄存柜内。 原告李某0认为,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其在受聘单位上海航空旅行社领取了旅游团款4660元后,就乘车于下午4:00左右到被告大润发超市,时间是连续的,中途没有辗转,故应确认其已将上述钱款和物品放入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内。 原告李某0为此提交的证据是: 证据1、大润发超市号码为1250719748的自助寄存柜密码条,以证明李某0当时确在大润发超市寄包; 证据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2000年11月1日的询问笔录,以证明李某0确向警署报案,并证明李某0与大润发超市的交涉经过。 证据3、大润发超市的两份送货单,以证明李某0当时确在大润发超市购物。 证据4、上海航空旅行社的暂支单和上海航空旅行社于2002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上海航空旅行社出纳俞红的证词,以证明李某0作为上海航空旅行社的业务员,确曾于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在本市中山南路617号615室上海航空旅行社原南市营业部出纳处,领取了旅游团款4660元。 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对原告李某0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李某0将皮包、包内物品和雨伞放入大润发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内。 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提交了证人大润发超市原接待课课长徐勤华的证词,以说明当时原告李某0向其投诉及处理经过。 焦点二:消费者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存物时,与超市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如果消费者存入自助寄存柜内的物品丢失,超市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0认为,自助寄存柜是超市为吸引消费者到其店内购物,同时又要保证其店内货物安全而设置的,这是因购物而派生出来的保管服务。本案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现因被告大润发超市的过错或者说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本人寄存的财产丢失,大润发超市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认为,大润发超市为方便消费者购物而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了自助寄存柜,双方就此柜的使用形成的无偿借用合同关系。大润发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是质量合格产品,大润发超市也已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明确告知给消费者,尽到了告知的法律义务。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使用过大润发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不能证明原告确实将自己的物品放入柜内,更不能证明原告所称的物品是在该柜内丢失的,故大润发超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证人上海华明电子金属柜厂销售副厂长李鹤鹏的证词。李鹤鹏出庭陈述,大润发超市使用的自助寄存柜是该厂产品。该产品出厂时即标示着“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使用的密码共有十位数,前两位数表示自助寄存柜内寄存箱的箱号,后八位数随机组合,能1亿次不重复。各自助寄存柜内的寄存箱均从左到右排列,号码从左上方开始,自上而下纵向编号。该产品经中国上海测试中心测试合格,没有发生过质量纠纷。 证据2、反映大润发超市在醒目位置公布寄包事项的一组照片。标题为“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的内文是:1、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 证据3、大润发超市的接待课若干工作规定和登记表,以说明大润发超市对自助寄存柜的内部管理。规章主要内容有:对由于种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输入密码打开的箱子,工作人员征得消费者同意,先填写应急开箱表格后拿钥匙当客人面打开,并核对物品是否与消费者描述的相符。 原告李某0对被告大润发超市和大润发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对证人李鹤鹏所述自助寄存柜的密码组成方式并不了解,大润发超市也没有向其明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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